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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一般訊息 | 2024-09-03 | 點閱數: 109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31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2547號函辦理。 二、 為鼓勵修畢旨揭學分班課程之教師完成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並將雙語教學實踐於教學課堂,有關旨揭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自113年度起,由原3年內放寬至5年內,以113年學分班為例,說明如下: (一) 國民小學教師: 1、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培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18年12月31日前)取得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三、 另旨揭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放寬乙節,得追溯至109年至112年期間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及「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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