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13 年 8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教育基本法第 9 條、第 10 條。
二、教師法第 17 條。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勵管教準則。
一、落實校規法治精神,符應學生心智發展,培養其自制自律與自我負責。
二、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個別差異,提供其反省改進及學習成長機會。
三、發揮教育愛與耐心,著重輔導與正向管教積極意涵,秉持比例原則來執行。
參、實施對象:凡就讀本校之全體學童。
一、尊敬師長,聽從師長指導及教誨。
二、友愛同學,互助合作,尊重他人。
三、遵守上課、上學、放學及學校其他作息時間,不遲到、不逗留。
四、遵守交通規則及師長指揮,走路靠邊走,不嬉戲、不做危險動作。
五、遵守班級及教室規定,聽從師長教導,並服從班級幹部合理指導。
六、遵從學生自治幹部及校園服務隊之糾正,守秩序、有禮貌、愛清潔。
七、遵守學校及班級服裝儀容之規定,力求整潔、端莊、衛生、合宜。
八、遵守校園安全規定,不在車道、停車場及未經許可之場所逗留、嬉戲或運動。
九、遵守遊戲器材使用規定,愛惜及正常使用,並互相禮讓、維護安全。
十、愛護學校及班級,不破壞公物、製造髒亂、從事具危險性之行為。
十一、參加學校及班級各項學習活動,不無故缺席,並遵守各項活動規定。
十二、維護自己及他人安全,嚴禁走廊與樓梯奔跑追逐或跨越護欄等行為。
十三、參與班級及校園整潔工作,認真打掃、分工合作,並維護校園整潔。
十四、到校後未經師長允許,不可向校外購買零食、飲料等任何物品。
十五、凡因事、病、公、喪假等無法上課,應告知教師或辦理請假手續。
十六、到校後不可再外出,外出應由家人親自向教師申請,填妥外出單後,由家人親自帶 離學校。
十七、除了上學時段及校園開放時間以外,未經師長允許禁止進入校園。
十八、學生不得持有、攜帶或使用電子煙。學校發現學生於禁用範圍內持有、攜帶或使用電子煙者,應授予學生三小時相關教育,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回電子煙。
十九、學生使用行動載具(含智慧型手機、手錶、平板等相關載具),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依學校相關申請流程辦理。
二十、遵守校園資訊倫理之行為規範。
二十一、其他富含有積極輔導與管教意涵之事項。
一、依照「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勵管教準則」執行。
二、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實施原則及目的,由校方相關人員合宜處置。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