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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一般訊息 | 2024-03-07 | 點閱數: 47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使勞工瞭解自身權益並鼓勵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桃園市政府特製作旨揭摺頁及「育嬰不困男」影片(影片請掃描摺頁QR碼)。

二、旨揭宣導摺頁電子檔可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入口網站〔(https://lhrb.tycg.gov.tw/)業務資訊/勞動條件服務/性別平等工作/CEDAW教材宣導--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勞工權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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