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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政府宣導 | 2023-05-10 | 點閱數: 168

一、於COVID-19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前以 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知,公務人 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二、茲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前已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函規定,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 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 (含)以前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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