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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長 - 重要公告 | 2024-12-02 | 點閱數: 185

桃園市龜山區文欣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

壹、依據

10211 19 日教師晨會通過

11311 26 日擬教師晨會修訂通過

一、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訂定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109 3 26 日臺教國屬署學字第 1090031297

三、109 8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貳、目的

為導引及有效管理學生在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建立正確的行動載具使用觀念,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參、本法所稱之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其它電子產品(MP3、MP4 等隨身聽、耳機、PMP、PSP 等遊戲機數位相機、攝錄影機、錄音筆等)亦適用本管理要點。

肆、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一、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前,應先填具桃園市龜山區文欣國民小學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一,由班級導師審查核可後,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二、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有參加社團及課後照顧班者,視同上課時間,禁止開機);為避免影響學童學習活動,家長若有重要事情需聯繫學生,請利用學校電話聯絡,由行政同仁轉知級任教師協助辦理。

三、在校期間,除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外,學生禁止以行動載具從事下列活動:

1.傳送及接收簡訊 2.上網 3.拍照 4.錄音 5.玩遊戲   6.瀏覽影音檔案。

四、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禮儀,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者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並通知家長。

五、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教師應予必要之管理。

六、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七、學生對於所攜帶的行動載具,必須善盡保管的義務與責任,遺失必須自行負責。八、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九、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十、學校應於資訊課程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十一、凡未經家長同意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而私自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由班導師或學務處師長先暫時保管,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十二、學生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裝置至校。

十三、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立即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至放學,並發下通知(附件二)告知家長;違反規定累積 3 次以上使用者,發下通知(附件二)告知家長並註銷使用資格,該生該學年度不得再攜帶行動載具到校,另按情節輕重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伍、申請程序:

一、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需求的學生向學務處領取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及申請書(附件一)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由學生交予導師簽章同意後才可使用行動載具裝置。

二、通過審核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請將本辦法黏貼於連絡簿內。

陸、本要點經教師會議討論定案後,呈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如家長有需申請學生配戴行動載具,請與導師聯繫說明,並領取申請單填寫,

並配合相關規定辦理,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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