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4年1月13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007175A號函辦理。
二、114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及原則,說明如下:
(一)以民間人士、團體等優先,公務人員、公務機關及學校次之。
(二)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同一事蹟曾接受行政院表揚者,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表揚。
(四)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
(五)社會形象良好者優先。
(六)評選時應考慮各推薦機關之衡平性,鼓勵各界參與。
(七)屬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業務)性質者,以不提報為原則,但具特殊性、創新性,且有具體績效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倘有適合表揚者,請於114年2月14日(星期五)前將電子檔寄送至本局承辦人信箱(電子信箱:AL5067@ntpc.gov.tw),逾期不予受理。
四、表揚方式: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