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銓敘部114年12月24日部銓一字第114591126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各1份。
二、查銓敘部配合陸委會政策,前以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6191號函,修正「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等送審書表,上開書表之填寫說明,載明各機關於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初任、調任及再任案送審前,應請當事人填具「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申明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護照、身分證或定居證等喪失擔任我國公職之情事,由各機關依其具結情形予以處理並歸檔留存後,始得辦理送審;如當事人未(拒絕)填具上述具結書,即無法完成送審作業(本府114年10月30日府人力字第1140313566號函計達)。
三、針對以線上報送之送審案件,銓敘部刻正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修相關送審系統,新增必填勾選欄位,系統檢核通過後始得完成報送。系統完成上線前,應於送審相關書表備考欄加註「該員已填具大陸證件具結書,且無喪失擔任我國公職之大陸相關證件情事」之文字;系統上線後,將由系統勾選欄位取代,無需再於備考欄加註上開文字,至上線時間銓敘部將另行函知。